长沙公租房指面向长沙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和单身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本人及家庭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2.与长沙市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
3.持有长沙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4.符合长沙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注意:
一、长沙市本级 (含高新区) 低收入标准由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3140元 (含) 以下,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由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3140元 (不含) 至3865元 (含)。
二、关于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的认定
1.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继承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3)其他实际取得的事实住房。
2.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申请之日前退出的除外)。
3.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等房产转让和履行离婚协议与判决的析产行为,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无房的,可不受5年限制。
>>>长沙天心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