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居民医保老年居民+失业人员门诊待遇

地方特产2022-03-25 09:30:18佚名

苏州居民医保老年居民+失业人员门诊待遇

  结付标准

  从2021年医保结算年度起,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2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老年居民、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龄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下同)及乡镇等基层医疗机构签约的,就医时在上述医疗机构均按65%的比例结付;未签约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均按55%的比例结付;在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的比例结付;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5%的比例结付。

  结算流程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时,应当主动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购、配处方药应同时出具定点单位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因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除出具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病历外,还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员在苏州市区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单位卫生所)门诊就医,每日实时划卡结算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单次配药超过200元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

  3.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龄人员,可就近自主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等基层医院,双方签订《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协议》后,作为本人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至签约的门诊医疗机构就医,也可至其他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比例根据其就医机构确定。

本文标签: 医疗机构  门诊  医疗保险  居民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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