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付标准
从2021年医保结算年度起,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2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在校(园)学生、少年儿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统一按65%的比例结付。
结付办法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时,应当主动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购、配处方药应同时出具定点单位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因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除出具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病历外,还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员在苏州市区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单位卫生所)门诊就医,每日实时划卡结算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单次配药超过200元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