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章 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可以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领优待证。
第二十四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条 参照享受相应抚恤补助待遇的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领优待证:(一)按照《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参照享受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配偶;(二)保留抚恤待遇的改嫁烈士配偶;(三)享受因公牺牲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的因战因公致残、旧伤复发死亡残疾退役军人的遗属;(四)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一级至四级因病死亡残疾退役军人的遗属;(五)其他参照享受相关待遇不宜申领优待证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优待证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领。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领。
第二十七条 优待证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线上申请,也可以现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申请人,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本省户籍的申请人申请省外常住地省份优待证,应当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的申领条件。
第三十条 非本省户籍的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领我省优待证:(一)在山西省内常住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费2年及以上且现仍未中断的或在山西省内常住地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购置房屋、商业项目;(三)持有山西省签发的暂住证两年(含)以上。
第三十一条 优待证申领人必须建档立卡、信息完善。
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人建档立卡、申领优待证时,应当但不限于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证书;5.近期1寸白底免冠照片;6.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第三十三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申领优待证时,应当但不限于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5.近期1寸白底免冠照片;6.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