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延期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城乡居民:
为积极应对当前新冠病毒对群众的健康冲击,进一步维护广大群众参保缴费权益,实现应保尽保,经省医保局批准,并结合实际工作推进情况,决定适度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期限,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缴费延期时间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截止日期由原2022年12月20日调整为2023年1月20日;缴费截止日期从2022年12月25日调整为2023年1月25日。延长期内个人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继续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变。
二、待遇享受期规定
为确保参保群众待遇享受期限公平性,在本次延期时间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居民,待遇享受期统一规定为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参保居民如在2023年1月1日之后完成参保缴费并在当年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予以补报。参保缴费时间节点的认定以税务部门征收时间为准。
三、温馨提示
请广大居民朋友们互相转告,避免因漏保和错过缴费期未参保,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医保局医保中心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