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有关事项:
1.参保人员在市区社会保险联网区域(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内迁移户籍的,无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3.参保人员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从外地转入苏州市区的,必须已在市区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未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及个人编号申领手续。
4.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手续后,其在户籍迁出地(转出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按户籍迁入地(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