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居民医保基金按 5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 75 元,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连续参保的居民年度内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剩余部分,逐年累计使用,中断参保缴费的累计限额清零。门诊统筹支付额不计入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实行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拓展信息:
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城乡参保居民符合我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标准的,均可按规定申报,在慢特病服务站享受待遇。
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纳入糖尿病、高血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范围的参保居民,按照河北省统一政策享受医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