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居民医保基金按 5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 75 元,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拓展信息: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 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400 元;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 元,主城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8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200 元。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付标准比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降一级。
参保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执行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50%。
临时外出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20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25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