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其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区、县(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书面通知。
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者住房情况的;
②因家庭收入、人口或者房屋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③将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的;
⑤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以上未交纳实物配租住房租金的。
有①、②项规定情形之一,已经享受租赁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自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由区、县(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租金核减;有①项规定情形的,由区、县(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其退回已经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核减的补贴资金的决定。
享受实物配租的原保障家庭,有①—⑤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退回租住的实物配租住房。
因家庭收入、人口或者房屋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如何进行退出管理?
答: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原保障家庭,因家庭收入、人口或者房屋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收到“取消保障资格”通知书之日起满30日,确需无能力退回住房的,可给予12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宽限期满仍未能退回住房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租赁合同期满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