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地方特产2022-03-29 06:20:11佚名

山西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高于国家标准1800元/年)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上调1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760元/月·人(9120元/年·人)。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750元/月·人(9000元/年·人)。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750元/月·人(9000元/年·人)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590元/月·人(7080元/年·人)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此次调整,我省20万优抚对象因此受益。所需中央、省补助经费,将由省级财政同步下达。

本文标签: 补助标准  抚恤金  人员  伤残  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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