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要求
外市户籍居民,可申请投靠东莞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入户。其共同生活的外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办理地点
1、入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排、茶山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提醒
(一)经实施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获取《准予迁入证明》(实施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4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原户籍地实施机关办理户口迁出业务;省内迁户无需获得《准予迁入证明》,由入户地发起省内一站式户口迁移,迁出地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迁出后,迁入地即可办理入户并打印户口簿。
(三)获取《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3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入户地实施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六)父母的范围: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实施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被投靠子女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5、迁移人员与被投靠人关系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证、收养公证、公证部门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6、配偶居民户口簿(配偶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7、配偶居民身份证(配偶随迁的提供,验原件)
8、随迁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随迁子女与父母户籍都在同一户口簿内,且父或母其中一方为户主的可不提供))
9、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0、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集体户口本扉页(被投靠子女为集体户且无自有房产可投靠入户集体户的,须提供集体户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但申请人或配偶在东莞有自有房产的,申请人须迁入自有房产,入户地不受镇街区域限制。)
1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被投靠人与户主关系非亲属的家庭户,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