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由政府对经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疾病就诊发生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专项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待遇主要包括:政府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医疗救治费用报销。
对医疗救助对象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社会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结付的基础上,市区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一)对普通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500元(含)以内、12种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2000元(含)以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二)对普通患者、12种慢性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含自负、自理,下同)部分给予70%的救助;
(三)对门诊特殊病种患者门诊特殊病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0元(含)以内,其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对年累计超过10000元的,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救助,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5%的救助。
医疗救助待遇由资格认定部门认定后将人员名单报医保部门享受待遇。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特困职工由总工会认定;无业重度残疾人员由残联认定;其他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医保局医疗救助政策待遇及经办服务咨询电话:81827045(政策)、85552657(经办);
重点优抚对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咨询电话:81824491;
特困职工由市总工会认定,咨询电话:85013391;
失业重度残疾人由市残联认定,咨询电话:82729541。
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原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困境儿童(含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以及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社会特困对象由市民政局认定,咨询电话:8182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