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阴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
1.拥有家用汽车的;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3.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家庭;
4、人均金融性资产超过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拥有的非住宅类房产等价值较高的资产购买价值超过15万元的(按发票确定):或无法提供发票,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
(二)不予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
1.拥有价格超过15万元(按购置发票计税价确定)家用汽车的;
2.1人户金融性资产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2人户人均高于5倍、3人户及以上人均高于4倍的;
3.拥有的非住宅类房产等价值较高的资产购买价值超过30万元的(按发票确定);或无法提供发票。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价值超过40万元的。
(三)除上述(一)、(二)情形外,其它不予认定的:
1.申请家庭拥有的住宅类房产超过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2.申请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之间相互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经营设备等资产、以及汽车等生活资料,降低其价值的;
3.拒绝配合调查、核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隐性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4.家庭成员参与非法组织、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未处理终结的。
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