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地方特产2022-12-07 09:29:29智慧百科

《惠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下述政策施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实施办法

  本办法是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及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扶助的利益导向政策。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夫妻的奖励(以下简称“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

  奖励扶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

  奖励扶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

  2.女方年满45周岁;

  3.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符合政策且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属男方单亲家庭的,与其共同生育独生子女的原配偶应年满45周岁;属女方单亲家庭的,应年满45周岁。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

  1.本市农村户籍,男方未满60周岁、女方未满55周岁;

  2.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

  3.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本条款规定的两类奖励扶助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所称“退出育龄期”,通常是指女方年满49周岁绝经期后的时期。

  奖励扶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按每个家庭10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自符合条件提出申请的次月起发放至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止。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扶助条件的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申请表》或《惠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

  (一)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2张;

  4.现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地迁入对象,应配合核实本人婚育情况等计划生育事项。离异或再婚对象,应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独生子女发生伤残的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残疾人证(三级或三级以上);独生子女发生死亡的家庭,需提供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户口簿死亡销户记录等;

  5.一寸免冠近照2张;

  6.现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

  《惠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包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和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项目)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1. 奖励扶助对象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及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扶助的利益导向政策。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夫妻的奖励(以下简称“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

  第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奖励扶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

  2.女方年满45周岁;

  3.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符合政策且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属男方单亲家庭的,与其共同生育独生子女的原配偶应年满45周岁;属女方单亲家庭的,应年满45周岁。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

  1.本市农村户籍,男方未满60周岁、女方未满55周岁;

  2.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

  3.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本条款规定的两类奖励扶助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所称“退出育龄期”,通常是指女方年满49周岁绝经期后的时期。

  解释: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伤残或死亡的独生子女于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出生;为促进计生奖励扶助的公平性,将扶助年龄条件合理放宽到年满60岁;属男方单亲家庭的,与其共同生育独生子女的原配偶应年满45周岁。⑵按优化生育政策的精神及原政策文件,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落实上环措施且未再生育子女的才能享受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女方未落实上环措施但是全面两孩政策调整2016年1月1日(不含)前年满49周岁后可依法申请享受奖励。⑶丧偶、离婚及再婚的计划生育对象,只要符合以上两项奖励扶助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领取奖励扶助金。(4)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项目原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项目,已申请领取的不再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项目原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项目,已申请领取过的不再申请领取。

  2. 奖励扶助标准:

  第四条 奖励扶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按每个家庭10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自符合条件提出申请的次月起发放至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止。

  解释:此项政策两个项目为我市出台的计生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按每个家庭共10000元的标准发放,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给夫妻双方。

  3. 奖励扶助申请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扶助条件的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申请表》或《惠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

  (一)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2张;

  4.现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地迁入对象,应配合核实本人婚育情况等计划生育事项。离异或再婚对象,应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独生子女发生伤残的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残疾人证(三级或三级以上);独生子女发生死亡的家庭,需提供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户口簿死亡销户记录等;

  5.一寸免冠近照2张;

  6.现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

  解释:因落实取消证明事项,为防止虚报冒领,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必须以合法的证件材料为依据,同时,应签署申请承诺或承诺书;独生子女为收养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收养公证书,证件材料不全或有效性有待调查核实的,申请人应当配合核实有关情况。

  4.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

  第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奖励扶助金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施方案》(惠财农〔2020〕1号)组织发放。

  (一)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的发放。

  1.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自奖励对象提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2.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离婚、丧偶或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继续发放奖励金;

  3.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奖励金按迁入地待遇执行;

  4.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周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发放。

  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于扶助对象提出申请的次月发放;

  2.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过伤残死亡扶助金的家庭,按现行标准一次性补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本市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在独生子女死亡前离异,以及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离异的,扶助金由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确定抚养独生子女的一方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在独生子女死亡后离异的,各申请领取50%扶助金。夫妻一方死亡或非本市户籍的,本市户籍一方申请全额领取扶助金。

  解释:(1)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需按照惠州市《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施方案》要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一律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城乡居民账户,同时,对单个居民发放的各项补贴集中通过一个银行卡(折)发放。(2)该两项奖励扶助政策项目为依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提出申请,才能在次月开始发放奖励扶助金。(3)奖励扶助对象申请民政部门有关社会救助保障等需要核查家庭收入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4)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发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未因再生育子女而改变其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奖励对象可提前申请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5)为保护离异后抚养子女方的利益,协议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全额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本文标签: 上环  育龄  独生子女  计划生育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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