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不设起付标准)
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不设起付标准) | |||||||||||||||
种类: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种类: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放疗)、艾滋病、活动性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精神分裂症(长效针剂)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所有险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 | ||||||||||||||
报销比例:诊治门诊特定病种的医保费用,按相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类型的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标准。 |
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不设起付标准)
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不设起付标准) | |||||||||||||||
种类: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帕金森病、癫痫、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克罗恩病、重症肌无力、小儿脑性瘫痪、房颤(抗凝治疗)、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 | 种类: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肾病综合征、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肺动脉高压、支气管哮喘、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c型尼曼匹克病、肢端肥大症、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多发性硬化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账结合12000元;单建统筹8000元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000元 | ||||||||||||||
报销比例:诊治门诊特定病种的医保费用,统账结合在职人员统筹支付80%、退休人员统筹支付82%;单建统筹在职人员统筹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支付72%。 | |||||||||||||||
个人账户:统账结合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在职人员逐月缴费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按每月133元的标准计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缴费年限且选择按月缴费期间不计发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