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一)基本条件
经安置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地办理落户。
(二)申办手续
1、安置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2、军队干部转业证;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1)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需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在配偶处落户,需提交结婚证、居民户口簿;
(3)在父母或子女处落户,需提交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材料(户籍档案记载亲属关系的除外);
(4)落单位集体户,需提交落单位集体户说明(由本人提交,需写明落户原因、单位详细地址)。
随迁随调配偶、子女的,还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材料(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不再提供)。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落户或准迁手续。
(四)相关提示
办理落户时,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对入伍前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