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一)基本条件
由安置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接收的退出现役士官、义务兵,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易地安置地办理落户。
(二)申办手续
1、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2、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1)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落户,需提交居民户口簿(户籍档案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材料);
(2)易地安置在下列地址落户,区分不同情况:
--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处,需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在配偶处,需提交结婚证、居民户口簿;
--在父母处,需提交亲属关系材料、居民户口簿;
--在单位集体户,需提交落单位集体户说明(由本人提交,需写明落户原因、单位详细地址)。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落户。
(四)相关提示
办理落户时,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对入伍前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