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条件
1.本市户籍人员已在本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我市单位参保职工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我市以单位职工参保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我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
(5)港澳台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本市为缴费时间最长所在地或最后最长缴费所在地的。
办理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若为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备注:
1. “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指《台湾居民居住证》。
2. 社保经办点具体地址可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
转入经办流程
1.在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参保缴费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办理需加盖单位公章,他人代办需本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
2.社保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说明原因。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办理地点
个体参保人员在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网点。单位职工在单位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乡镇(街道)基层网点。
成都市社保局
地址: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待遇核定处(三楼6区)72、73号窗口
电话:028-87706992、028-87706993
办理时限
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正确无误的转移信息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后,跨省转入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内转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