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
扣除标准 | 1500元/月 | 1100元/月 | 800元/月 |
扣除主体 | 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 |||
注意事项 | 1.住房租金计算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 ||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 |||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