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 | 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
独生子女 | 非独生子女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扣除标准 | 2000元/月 | 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
扣除主体 | 本人扣除 |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 ||
指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 ||
注意事项 | 1.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
2.被赡养人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 ||
3.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