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支持“智能制造”海归小镇建设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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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海归小镇规划范围 (洋湖先行区和大泽湖核心区) 内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 (就业所在地在海归小镇范围内)、企业和平台 (主体登记和税务征管在海归小镇范围内)。其中,海外人才是指外籍人才和留学归国人才。
二、企业入驻奖励
第一条 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租赁、购置生产经营场地,分别给予最高 90 万元租赁补贴、100 万元购置补贴。
第二条 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根据其实际投入给予最高 10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第三条 海外人才持有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在海归小镇创办企业落地投产且获得市级以上明确支持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 20%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企业运营奖励
第四条 对新入驻海归小镇的企业,3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 (含) 以上的 (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新入驻海归小镇的企业,前3年分别按其当年产生地方贡献的50%、40%、30% 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入驻海归小镇的企业为其产品进入市场、规范化运营所必须开展的各类产品认证、体系认证、产品检测、取得生产许可证等,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的50% 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七条 对入驻海归小镇并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 400 万元奖励。
四、人才引进奖励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海外人才,最高给予10万元租房补贴、6万元购房补贴。对新引进的高精尖人才、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按最高不超过 200 平方米标准给予全额购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长沙市 A、B、C 类高层次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 的部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对海归小镇全职引进解决核心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高精尖人才、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的企业,经评定,每引进1人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海归小镇企业在国 (境) 外建立的孵化基地、离岸基地海外工作站,根据发展规模及引才成效,每年给予最高15万元扶持资金和最高10万元核心成员交通补贴。
第十二条 对海归小镇新引进高端领军科技人才“团队+项目”,最高给予项目团队10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引进人才、项目、企业,经评审对引进人才、项目、企业效果显著的人力资源机构,从引进的第2个年度开始,连续3年按照其当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度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的50% 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新获评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海归小镇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五、创新研发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在海归小镇建设创新研发基地。对建设规模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并有效承接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研发基地,在基地运营、科技成果孵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等方面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海归小镇内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 200万元奖励;企业产品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 10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奖励可以累计。
第十七条 对海归小镇内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研创新平台,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海归小镇市级 (含) 以上的双创平台建设规模达到3000平方米 (含) 以上,并实现统一专业化运营的,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培育和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运营机构一定奖励,每年每个双创平台最高奖励不超过 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列入省、市重大技术攻关或岳麓山大学科技城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目录且在海归小镇落地的项目,按照项目获得财政资金的 40% 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金融与知识产权保障
第二十条 海归小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个人创办 (控股) 的企业可申请无抵押、零担保“优才贷”,个人最高额度 300 万元,企业最高额度 200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建立海归小镇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聚焦孵化期、种子期和初创期的高成长智能制造企业。
第二十二条 支持投资机构在海归小镇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根据其对海归小镇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调解海归小镇范围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海归小镇权益人) 由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审判机关委派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海归小镇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交易 (引进) 和质押融资服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工作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五条 居留便利服务
(一) 经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二)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在境内工作或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连续工作满 4 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 6 个月的外籍华人,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三) 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可凭团队负责人担保函件办理有效期 5 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加注“创业”)。
(四) 持外国人才签证 (即 R 字签证) 的外国人才可在5至10年内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最多可180天,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可获发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
第二十六条 生活环境保障
(一) 高标准建设国际街区、国际酒店、国际人才社区、海外人才驿站和国际人才公寓等国际化工作、生活配套设施。高标准建设国际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基地,为在长海外人才提供科技企业孵化、文化交流等服务。
(二) 海外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相关政策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对于因国籍或年龄等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海外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对其购买的商业保险,按实际费用 50% 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三) 支持在海归小镇内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海外人才提供法规咨询、政务咨询、签证咨询、信息登记等日常便利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子女入学教育
(一) 海归小镇引进的长沙市 A、B、C 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及A、B 类人才第三代子女,可在长沙市属中小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入园,D 类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二) 海归小镇引进的高层次海外人才子女就读海归小镇内民办学校或国际学校,给予每人总计最高 9 万元学费补助。
八、附则
(一)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重复、类同的,不同级财政政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可叠加,同级财政政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二) 本政策中的奖励、补贴和扶持资金,按照不同属地原则分别承担。在洋湖先行区范围内的创新创业人才 (就业所在地位于洋湖先行区)、企业和平台 (主体登记和税务征管在洋湖先行区),涉及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岳麓区人民政府财政承担的部分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和岳麓区人民政府按 1∶1 的比例共同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分别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在大泽湖核心区范围内的创新创业人才 (就业所在地位于大泽湖核心区)、企业和平台 (主体登记和税务征管在大泽湖核心区),涉及望城区人民政府财政承担的部分由望城区人民政府承担。如遇体制调整,则资金分担机制按新体制相应调整。
(三) 洋湖先行区范围内的本政策实施细则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和岳麓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大泽湖核心区范围内的本政策实施细则由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四)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