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示例样本)。
2、门诊需提供相应门诊病历原件;住院需提供出院小结原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
3、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出具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具体资料。
二、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顺产的: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2、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生育多胞胎的: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3)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3、流产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结婚证(原件)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三、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
(1)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4、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原件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使用。
【申请指南】
温馨提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生育津贴由单位申请,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申领生育津贴为由,拖欠职工产假工资。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符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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