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须提供担保。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
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公积金贷款发放前,无法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采用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应为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法人,并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至办妥抵押登记且贷款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日止。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应接受贷款银行或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态等的监督检查。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应还贷款本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