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购房者是否可以落户在前房主未迁出的二手房子上?
答:根据《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外迁入人员落户条件的通知》(长公通〔2018] 43号)登记条件∶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
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与迁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原房主在市内暂无其他落户地的情况下,经协商可以非亲属关系挂靠在新房主户内,或迁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