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1.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2.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3.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4.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二、根据《》(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工资计算方式:产假工资=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