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2、委托书所涉及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
3、委托书文本;也可由公证处代书;
4、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
(1)、申请人是港澳人士的提供回乡证;台湾人士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是外籍人士的提供护照原件。
(2)、委托事项涉及处分房地产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①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如果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以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购房发票或完税证明原件(二者缺一不可);按揭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按揭合同原件;
②出售、抵押房产的,还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3)、申请人不会签名的,需携带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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