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条件
(一)在呼和浩特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12个月以上。
(二)不满12个月的,待连续足额缴纳满12个月后再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设置12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生育保险咨询电话
0471-5181354
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产前门诊检查治疗、住院引产和住院分娩,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即时结算相关医疗费。
(二)市或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记账支出的门诊统筹医疗费和引产、分娩按病种限额付费的住院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和经批准备案跨统筹地区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由市医或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