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生育保险中断补缴规定

地方特产2022-03-31 00:38:48佚名

福州生育保险中断补缴规定

  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统一的中断补缴、等待期待遇政策。中断期间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职工医保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的,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职工医保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12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其医保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医保待遇的50%执行。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登记续保的人员,中断补缴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执行。

  (3)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连续参保时间保留单独计算。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后,生育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补缴。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50%执行。

本文标签: 医保  待遇  职工  生育保险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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