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方式
低保就业补贴实行“先核减,后补贴”的原则。低保家庭人员自办理就业登记,且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后,每季度首月向户籍地街镇(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季度补贴。ype=1&key=fb00215e20778973983311c17a6fa10ac415358271" data-ke-src="https://active.clewm.net/ADguM4?qrurl=https://c3.clewm.net/ADguM4>ype=1&key=fb00215e20778973983311c17a6fa10ac415358271" target="_blank">(点击此处下载材料)
也可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
二、补贴对象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低保家庭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