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一、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方式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参保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管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但应附代签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缴费方式
1、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共12个档次,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参保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
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助,以便于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特殊情况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即年满45-59周岁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3、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即年满16-44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如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4、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