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管理
(含集体户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
(一)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点击查看),据实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若有变动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派出所申报相关变动情况。
(二)集体户户成员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依申请可在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其家庭成员一并迁入。
(三)户口登记在集体户地址(含集体户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或租赁私有住房地址的,在五城区、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
(四)集体户户成员,因需要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或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申请借用《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