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补贴以申报补贴对象实名制登记地为准申报;鉴定补贴按鉴定站所在地为准申报。
省属、中央属企业、高等职业院校、省级以上重点技校、省级以上示范中等职业学校、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其所在地申报,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当年可按证书类型通过“见证补贴”方式,分别申请一次补贴,但不同类型证书的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同类型不同等级证书的不可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见证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培〔2016〕38号)精神,个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办理实名制就业(求职)登记的申请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实名制登记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培训补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