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4、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6个月检验一次;
5、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6个月检验一次;
6、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7、注册登记达到和超过6年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8、6年以内的非运营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6年以后,就要按规定一年一检。
办理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印任一联复印件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6、机动车尾气检测表
备注: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还需审查《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并与下载的委托信息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