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2)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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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3)相关材料原件(非必要,通过数据共享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申请人可不再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本地户籍人员提供)或居住证原件(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且与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提供);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需提供);《残疾人证》或1-8级《残疾军人证》(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需提供);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零就业家庭、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该事项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线上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线下各区(县、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均可办理。咨询电话:86991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