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
1.身份证(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加盖派出所或人才市场专用章的复印件;现役军人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人证件,退伍军人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提供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等);
3.证件照(结婚证:3张2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离婚证:2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2张);
4.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档案馆出具)。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且无结婚登记记录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无结婚登记档案、户口簿有夫妻关系记载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或公证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写明“当事人结婚登记时间、登记机关名称、双方婚姻状况等内容”的证明(如:×××与×××,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至今一直维持该状况)。
无结婚登记档案、户口簿无夫妻关系记载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