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标准如下:
(二)提高支付比例。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诊疗项目占比和高值耗材的使用,医保目录内统筹基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按上表规定执行。
(三)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封顶线为7万元。
(四)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内二次以后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比现行起付标准降低50%。
(五)统一用药品种范围。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执行统一医保药品目录。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年内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包括医疗年度内二次补偿金额。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线。
2.支付比例。取消大病保险分段补偿办法,起付标准以上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75%的比例支付。
3.二次补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4.转外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统筹地区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符合转外就医条件的,在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比例进行支付。
5.急诊转住院(包含死亡)的,急诊住院费一并结算,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65%。
6.统筹基金支付的35种门诊大额疾病、未成年5种先心病和白血病特定疾病、苯丙酮尿症等,按照省、市人社部门相关规定,由原渠道基金(或资金)支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