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注意: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地方特产2022-03-31 04:52:00未知
在南京市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注意: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广州hpv疫苗二价四价九价价格一览表
南京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