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市南区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1234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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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予以认定工伤?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地方特产2022-03-21 20:39:02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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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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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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