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购买商品房落户申请指南
受理条件
1、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相关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办理准迁手续。(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五章第十三条)
2、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准迁手续。(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五章第十三条)
3、"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移时,需提供结婚证。(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五章第十三条)"
办理材料
1、银行贷款证明
2、商品房销售合同
3、缴费6个月以上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
4、房屋所有权证
5、公有住房使用权证或军产房屋使用证
6、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长春市各区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