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天津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医保分中心进行申报。
联网结算:无需个人操作
垫付医疗费申报:用人单位统一向参保地医保分中心进行申报
【办理材料】
1、垫付产前检查
①产前检查门诊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②费用明细原件(一份);
2、垫付门诊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②费用明细原件(一份);
③门(急)诊诊断证明或相关病历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一份);
3、垫付住院医疗费
①住院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②费用明细原件(一份);
③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一份);
④异地急诊就医有关材料(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