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流动人口《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
新《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1、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自申领居住证之日前在温州市行政辖区已申报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有e居卡刷卡记录;其中登记或居住中断30日内(春节期间可放宽到60日)的,经审核可视为连续居住。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在居住地(以市区、县、县级市为范围,下同)已参加社会保险;
(2)持有居住地颁发的工商执照三个月以上;
(3)持有与居住地用工单位已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4)持有与居住地被承包方已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农业承包合同;
(5)符合其他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在居住地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
(2)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且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居住地用工单位集体宿舍;
(3)居住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屋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各类桥梁涵洞、临时棚屋、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等场所,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
(4)符合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
4、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5、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居住证不受居住时限条件的限制。
6、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已申报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
(2)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
(3)符合居住或就读条件。
7、具有以下情形的,暂缓受理居住证申领手续:
(1)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行为的;
(2)存在明显违法犯罪嫌疑的;
(3)有其他不适宜申领居住证情形的。
各县(市、区)可以在上述框架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申领条件,并向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