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自7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佛山市集体户口的设立、登记、迁移、注销等管理工作,畅通落户渠道,解决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工作变动等造成的户口矛盾,切实保障群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佛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了《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填补我市集体户口服务管理的政策空白。
原来我市集体户口简单统称为单位集体户口,《规定》将我市的集体户口细分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和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四个类别,根据不同的类别设置对应的设立条件、服务管理对象等,实现集体户口服务对象全覆盖规范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迁入集体户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佛山户籍学生,可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已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人员,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符合佛山市引进人才入户条件,但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且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经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了引进人才及档案保管的人员,可申请迁入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
(四)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1.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2.积分制入户的,在申请积分入户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3.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的,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入户的,在迁入安置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5.随军家属入户的,在部队驻地集体户口入户。
6.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的,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7.恢复户口;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等其他类别入户的,在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8.其他特殊类别入户的,由各区公安机关审定,在指定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