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居所报送义务人是谁?
居所报送义务人: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制度,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居所报送人,一般指的是房东、企业等。
8月1日起,《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
☑ 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人;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
☑ 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人;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
PS:未提供个人信息的非本市户籍人口,不得为其提供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