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材料:
☑ 本省居民:
①本省户籍居民交验身份证原件按需申请。
②户籍或登记备案地在佛山市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原件。
☑ 外省户籍居民:
①交验身份证原件。
②交验佛山制发的有效居住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③户籍或登记备案地在我市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原件。
☑ 所属部队驻地或户籍在我市的现役军人:
交验军官证原件、复印件及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意见函原件。
☑ 暂住本市华侨:
①交验普通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交验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其他材料:
香港:
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可申请港澳逗留签注。
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
澳门:
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可申请港澳逗留签注。还须提交:
①如赴澳门随任,提交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②如赴澳门就学,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③如赴澳门就业,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文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以及劳务经营公司同意函和名单;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