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养老保险一次性超过三年补缴怎么办理转移?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参保人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发文日期:2016年11月28日)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
法律文书:参保人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 3 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的或无法提供有关材料的,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将不予认可,并且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退回转出地社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