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意外伤害费用报销流程
天津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后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等就医结算;无法提供的,按照全额垫付方式执行。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在本市首次门(急)诊或住院时,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登记。
本人或代理人依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如实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障意外伤害首诊报告卡》(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将相关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并根据临床症状结合患者主诉,对不涉及第三方的意外伤害,予以办理联网直接结算;对于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实行全额垫付,垫付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医保系统。
(二)审核。
对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费用,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依职责采取调阅病历、查阅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事故认定书等形式,对意外伤害情形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报销。对已经实行联网直接结算的费用,市医保结算中心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发现涉嫌第三方责任,应采取调阅病历、查阅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事故认定书等形式,并依据审核结果予以相应处理。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在外地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不涉及第三方的意外伤害,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作出个人承诺后(附件2),按规定纳入本市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范围;对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全额垫付后,由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依职责采取调阅病历、查阅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事故认定书等形式,对意外伤害情形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报销。
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员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参保人员承担责任情况审核支付。对于首次就医已经报销意外伤害费用的参保人员,后续治疗、旧伤复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据首次就医时的责任认定情况,实行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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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