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主体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和单位申请人。
(一)单身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无子女或子女不跟随本人生活)人员应个人提出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二)家庭申请人。已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关系限为配偶、未婚子女。家庭申请的,需指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办理申请、申报事项,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三)单位申请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为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庭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请的,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拟安排入住的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附属于单位申请人的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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