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购房补贴对象和标准
继续执行《关于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7〕8号)中关于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政策,同时调整提高企业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自2016年9月30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研究生(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研究生,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研究生(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研究生,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新老购房补贴政策过渡衔接带来的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2020年5月31日之前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一律按照原有政策标准执行。
(二)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购房时间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有政策标准执行;购房时间在2020年6月1日之后的,按照提高后的政策标准执行。
(三)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结合提高后的政策标准和学历要求,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