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应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根据《株洲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1、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7%划入;
45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划入;
退休人员按单位本年度平均缴费基数的3.4%划入,但本人上年度养老金高于缴费单位本年度平均缴费基数的,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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