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户口新生儿在重庆上户口怎么办?
办理条件
具备在四川、重庆、贵州三地内(简称川渝黔)出生未满1周岁的婚生婴儿、父母同民族且至少一方是川渝黔家庭户口户主条件的,可向本市居住地公安户籍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川渝黔“跨省通办”。
办理材料
1、父母签字的申请书(必须)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
3、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必须)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必须)
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6、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能证明父母双方已死亡、户口在学生集体户、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在国(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是外国公民的相应证明
8、在军人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军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9、申请川渝黔“跨省通办”的,还应提供居住地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必须)
10、电子签名(必须)
办理地点
1.实际居住地公安户籍派出所
2.网上办理(“警快办”平台,进入后选择办事-户政专区-户口登记-出生登记-国内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即可晚上办理)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下称为受理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业务,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签署新生儿入户业务“跨省通办”告知书,并填写新生儿入户申请表。
(二)材料核验
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当场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全部扫描形成电子材料,通过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流转至户籍地公安机关,并存留《出生医学证明》未裁切的原件。核验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通过原因及所需材料,并结束业务办理。
(三)审核反馈
户籍地公安机关收到流转信息后,应及时根据属地新生儿入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对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在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办理,生成新生儿公民身份号码,将拟入户新生儿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未盖章、未签名确认)和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办结确认书,通过协同办理机制流转至受理地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通过协同办理机制流转至受理地公安机关。
(四)申请人确认
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核反馈的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以下手续:对于符合入户条件的,将新生儿《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结确认书交由申请人填写并签名确认,将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副页联裁切留存当地,正页联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您关于新生儿入户的申请事项已经办结,相关信息已经录入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后续您可以自己或委托亲友来户籍地打印居民户口簿新生儿页,如您急需用证,也可以在申请地申请开具新生儿户籍证明。对于不符合入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告知书交由申请人,并退回未裁切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五)证簿出件
户籍地公安机关收到受理地公安机关流转来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办结确认书电子材料后,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办理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户口簿。